知识产权(专利)拍卖规程
T/CAA 001-2020
1 范围
本标准确定了知识产权(专利)拍卖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其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状态为公开或授权的专利拍卖活动。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的专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0641-2018 拍卖术语
SB/T10692-2012 拍卖师操作规范
GB/T32674-2016 网络拍卖规程
GB/T21373-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
GB/T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GB/T33250-2016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7968-2011 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SB/T106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委托人报价 seller quotation
委托人在确认保留价之前,根据专利情况给出的初步意向价格。
3.2
拍卖人估价 auctioneer valuation
拍卖人在开展市场调研、专利说明会、价值评估、展示招商等工作后,提供给委托人的建议价格。
4 基本原则
4.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4.2遵循拍卖成本必要原则和标的变现价值最大化原则。
5 拍卖标的征集
5.1征集工作可由拍卖人或委托人进行。
5.2征集时,应明确征集的专利范围、拍卖起止时间。
5.3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宜进行产业分类,可按以下类别进行:
——技术领域;
——应用领域;
——技术领域和应用领域结合;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
5.4拍卖标的确权
5.4.1专利权人应提供拍卖标的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5.4.2拍卖标的确权工作应由委托人进行,也可由委托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向拍卖人提供确权报告。确权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权属;
——是否共同申请;
——是否失效、转让、许可、质押;
——专利有效期;
——是否职务发明;
——是否被引证;
——同族专利情况。
其中对标的转让、许可、质押、共有权利情况,专利权人须做出充分披露。拍卖成交后因标的转让、许可、质押、共有权利情况披露不充分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应由专利权人承担。
5.4.3专利确权后,拍卖人应对确权项内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转让、许可、质押、共有等权利状态进行确认。
5.4.4拍卖人进行的尽职调查结果与委托人提供的确权报告不一致的,拍卖人应向委托人进行书面求证,直至双方统一结论并共同书面签章确认。
5.5委托人宜向拍卖人提供委托人报价。
6 保留价确认
6.1拍卖人应进行以下工作,供委托人作为最终确定保留价的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开展市场调研;
——组织召开专利说明会。
6.2拍卖人宜进行价值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价值评估宜主要考虑标的的法律、技术、市场关联度三方面因素,并在展示招商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给出拍卖人估价。
注:法律因素包括权利稳定性分析、被无效的风险分析、侵权调查与鉴定。
6.3拍卖开始前,基于委托人报价和拍卖人估价,委托人应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向拍卖人提供保留价确认文件。
7 拍卖文件的提交
7.1委托人应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见附录A)。
7.2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拍卖文件:
——证明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委托人可依法处置的文件,其中涉及共有专利权人的,除证明所有专利权人都同意之外,还应明确权利共有比例;专利证书复印件;
——专利公开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如有)、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确权报告。
8 展示招商
8.1拍卖人宜先期对拍卖标的进行需求匹配:包括提前征集意向需求进行人工或信息工具匹配等。
8.2拍卖人宜重点展示拍卖标的用途、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有益效果、关键技术方案;发明人宜做标的技术相关说明及技术背景的解释。
8.3发明人宜进行接受咨询、介绍专利背景、研究方向等益于潜在竞买人深入了解专利的活动。
8.4拍卖标的应进行展示招商,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媒体推介;
——举办路演、洽谈、招商会;
——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等合作。
9 拍卖公告
9.1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情况确定公告日期和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9.2拍卖公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包括: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标的;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及方式;
——参与竞买资格条件;
——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10 竞买登记
10.1 意向竞买人应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竞买协议》。
10.2拍卖人应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竞买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时除应提交相应有效证明文件之外,还需提交签署的《知情协议》。
注:《知情协议》为提示竞买人竞买成功后有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的风险,并无统一模版。
10.3优先购买权人
10.3.1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应向拍卖人提供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
10.3.2拍卖人应基于拍卖标的确权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核实,以确认竞买人的优先购买权资格。
10.4竞买人统计
拍卖人宜将每场拍卖会的合格竞买人信息统一制作成册,以便后期运营管理。
11 拍卖方式
11.1 拍卖开始前,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确认文件。
11.2由拍卖人根据不同标的情况,选择相适应的拍卖方式。
11.2.1根据意向竞买人的数量,宜采取以下方式:
——数量多时,采取增价拍卖方式;
——数量少时,采取降价拍卖方式;
——增价、降价交替方式。
11.2.2根据标的本身情况,宜采取以下方式:
——申请年限长的专利,采用降价拍卖方式;
——多年无法实现转化和产业应用,采用降价拍卖方式。
12 拍卖会
12.1现场拍卖
12.1.1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应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其他应予公开的拍卖信息,参见SB/T10692-2012拍卖师操作规范。
12.1.2拍卖标的竞拍过程中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进行特别提示。
12.1.3竞买人举号牌应价或口头报价均可。
12.1.4落槌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录B)及《拍卖笔录》(见附录C)。
12.2网络拍卖
12.2.1竞买人在网拍平台注册登录,获取竞价号牌。
12.2.2拍卖标的竞拍过程中存在优先购买权人的,网拍平台应具备特别提示功能,
12.2.3竞买人进行网络出价,网拍平台对竞买人的每次成功出价进行记录并在网络竞拍结束后自动生成《拍卖笔录》,见GB/T32674-2016相应部分的规定。
12.2.4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和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笔录》。
13 拍卖结算
13.1买受人应在《竞买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拍卖人指定账户支付款项,包括:
——拍卖成交价款;
——拍卖佣金。
买受人如未按约定时间缴纳成交价款或拍卖佣金,按《竞买协议》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予退还的违约保证金可根据约定给予发明人一定额度补偿。
13.2拍卖人收到成交价款后,宜于2个工作日内将到款情况通知委托人。
13.3拍卖人应在《竞买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退还至未成交竞买人账户。
13.4拍卖人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扫描件后,向委托人支付拍卖价款。
13.5委托人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14 权属变更
14.1委托人为专利权人时
14.1.1委托人在收到拍卖人的到款情况通知后,应与买受人及时协商并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见附录D)及《专利权转让证明》(见附录E)。
14.1.22《专利权转让证明》签署后,委托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属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4.1.3委托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提交回执》后,应将《提交回执》扫描件发给拍卖人和买受人。
14.1.4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属变更即完成。
14.1.5委托人应在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后扫描发至买受人和拍卖人。
14.2委托人为非专利权人时
14.2.1委托人在收到拍卖人的到款情况通知后应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与买受人及时协商并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权转让证明》。
14.2.2委托人宜选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属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买受人应与委托人选择的代理机构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并提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在收到《专利权转让证明》和《专利代理委托书》后,应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属变更的手续。
14.2.3代理机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提交回执》后,应将扫描件发给买受人和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扫描件后应发给拍卖人和专利权人。
14.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属变更即完成。
——代理机构应将收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发至买受人,并将扫描件发至委托人
——委托人应在收到《手续合格通知书》扫描件后将其发给专利权人和拍卖人,
14.3专利权属变更完成后,买受人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以证明专利的权属状态。
15 拍卖档案
15.1 档案资料的内容
拍卖人应保管拍卖档案资料,内容可包括:
——拍卖成交报告;
——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告;
——竞买协议;
——拍卖笔录;
——拍卖成交确认书;
——专利权转让证明;
——提交回执;
——手续合格通知书;
——服务费发票复印件;
——客户服务方案;
——满意度调查表;
——其它拍卖相关材料。
15.2档案资料的管理
15.2.1拍卖人应建立完善的拍卖档案管理制度。
15.2.2拍卖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专人管理;
——专用位置;
——建立档案目录和编号,查阅便捷。
15.2.3拍卖人可自行选择以下档案管理方式:
——以拍卖会为单元将上述档案资料整理存档;
——以档案的各项内容为单元,按照年度、季度或月度分类存档。
15.2.3档案应分为原始档案和电子档案,分别保存归档。
15.2.4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遗失、损毁和泄密。
15.2.5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做好借阅登记手续。